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人起诉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向其偿还欠付的借款及利息,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某某公司均败诉,某某公司委托本所提起再审,再审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
某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谢嘉奕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因双方有和解可能,委托人某某公司提出希望最终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就此代理律师与再审法官多次沟通。最终法院根据《民诉法》第40条、154条和《民诉法解释》338条的规定,本案由省高院提审后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二审中某人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应予以准许,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某某公司最终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的目的。
三、 心得体会
代理案件应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诉求,多与法官沟通,在依照法律依据的同时引导法官案件的办理,最终达到己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