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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黑龙江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1日,黑龙江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因与李某、王某、王某某、哈尔滨某地产公司、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称“前诉案件”),依据宝泉岭农垦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作出的《关于乔某等涉案赃款数额及冻结、查封财物情况的说明》中资金流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某、李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5886余万元资金进行保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投资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在1亿元范围内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2017年4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两份民事裁定,对王某、李某及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17年5月5日,投资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23日,该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省高院”)审理。其后,投资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及2019年1月7日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请,对王某等三人银行账户继续予以冻结,其后黑龙江省高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同意投资公司申请。2019年9月3日,王某等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保全措施,201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王某等三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冻结予以解除。

201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高院对前诉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投资公司对王某承担涉案款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前诉案件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了该判项。故王某据此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因错误保全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共计649万余元。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投资公司的保全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明显错误,主观上存在故意甚至是恶意。

投资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于上诉期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至此全案胜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王某提起诉讼的依据系前诉案件并未判决其与乔某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投资公司申请对其银行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行为存在明显错误且主观上存在故意甚至是恶意。但在前诉案件中,投资公司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其依据的系有权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投资公司有理由相信《情况说明》所载的流向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并非系王某所有,该行为不存在错误,且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有客观事实依据;且投资公司在前诉案件中申请对王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封也同样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因前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前诉案件上诉期间,案件存在改判的可能王某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可能,因此投资公司续封的行为亦不存在过错和主观上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