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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返还原物纠纷诉讼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月20日,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行”)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农商行购买坐落于海拉尔区某街道房屋,建筑面积1175.7平方米,每平方米32000元,总价值为37622400元。农商行于2015年11月份占有使用该房屋。

2016年2月4日,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业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某某地产公司并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某某地产公司位于海拉尔区某街道北侧的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6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某某地产公司位于海拉尔区另一处宗地面积为15135.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年6月17日,农业公司就上述企业借贷纠纷调解,某某地产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农业公司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合计66747682.79元。

某某地产公司因未履行调解书,农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8年4月4日,对前述查封在建工程进行鉴定,市场价值为395415151元。2018年6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某某地产公司上述在建工程范围等所涉工程、楼体。201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在建工程作价395415151元,交付农业公司,抵偿某某地产公司所欠债务。

2019年8月4日,农商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农商行的异议请求。经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驳回裁定。但因农商行已经实际占用上述案涉房产等,农业公司诉请要求农商行返还其占用的房产并要求赔偿占用涉案房屋损失2900000元及利息。

农业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农商行于30日内将房产返还给农业公司并自给付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租金损失150.39万元,并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房屋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41830元给付房屋租金。

(三)案件总结

定位本案代理应首先明确本案的案件性质及请求权基础,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在确定案件性质及请求权基础后综合定位法律法规,本案中案涉返还房屋已在其他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或变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即包括本案案涉房产在内的房屋已经存在其他案件作出的生效执行裁定,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因此农业公司当然的享有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所有权,在代理本案一审胜诉后,不仅为农业公司收回农商行占用的房产,并为当事人挽回150余万元的租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