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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及A公司等债权转让纠纷案件

案情摘要: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某开发有限公司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请求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承担利息。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该案件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A公司认为开发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经过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件人民法院未判决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胜诉。

案件总结由于本案当事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故本所律师主要从债权转让的关键事实着手,详细调查了转让股权中信息披露的情况及文件,并根据《审计报告》中对于案涉债权的相关记载,从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案涉债权的原债权人并不享有案涉债权,所以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就受让的债权提起本案诉讼的思路进行答辩。且,本案涉及异地办案,本所律师通过与法官的良性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最终人民法院未判决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