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我方作为第三人某林业公司代理人。
原告主张某林业公司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过程中,在2015年3月25日与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xx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某小区1-13号楼工程,用于回迁改造。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通过销售房屋的方式弥补建安成本和利润。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主张其在按照该建设协议书将所建房屋及车库对外销售时,第三人予以确认并配合,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销售所建房屋实现了部分工程回款。施工过程中,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将工程的6号楼、7号楼交由周某某组织施工。现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林业公司已将周某某施工费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主张其发现周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假冒原告项目经理签名,私自将6号楼、7号楼中共计17户车库擅自出售,侵害了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我方当事人列为本案第三人,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位于某区×号楼××号车库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位于某小区×号楼××号车库的买卖关系无效并且立即将该车库交还给原告。
二、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因在本案中我方仅为第三人,且在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答辩意见以及法庭调查过程中据实陈述,明确法律关系,避免对我方当事人后续案件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所有权人,周某某未取得所有权出售案涉车库属无权处分,但并不影响其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即该合同有效。故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主张周某某与李某某就案涉车库的买卖关系无效,要求返还车库的诉讼请求均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