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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才某、耿某、旭埔了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20181127日,原告与被告才某、耿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才某、耿某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额度为74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81127日起至20281127日止。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4.9%上浮53.07%,确定为年利率7.50043%。另外,20181129日被告旭埔乐公司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旭埔乐公司为被告才某、耿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某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头道街AA单元AA号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1210日,原告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才某、耿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1条约定,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马洪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案件整理过程中,注意证据的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