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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张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20161230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刘某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额度为24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61227日起至20261227日止。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7.5%。另外,20161230日被告张某、刘某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刘某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XXXX单元XX号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118日,原告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张某、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3条约定,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马洪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履行。

案件总结: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案件整理过程中,注意证据的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