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董某某2005年入职高速公路处工作,先后从事收费员、征稽办票证员、养护业内等工作,工作期间按照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工作,无论是双休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只要有工作任务,董某某便按照工作安排出勤工作。但高速公路管理处安排原告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却一直没有给原告发放加班费。
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代理此案一审、二审。
判决结果:驳回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董某某从事征稽办票证员、养护内业等工作时,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其加班时间并不是8小时的整个工作日,节假日期间每天加班时间时长无证据证明,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4小时亦无证据证明,故法院认为,董某某的诉讼请求虽证明了节假日加班问题,但无有效证据证明加班时长,无法认定因加班确定的赔偿数额,故法院认为董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