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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同刘某劳动案

一、案情简介

刘某原系单位内退人员,2013年9月25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判处罚金6万元。由于刘某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未告知龙凤区人民法院其系单位员工,致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没有向某银行邮寄,此后数年被告也一直隐瞒其被刑事处罚的事实。2020年9月某银行上级单位通过大数据发现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28日某银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等规定,依法给予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以工会程序违法为由,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单位15天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予恢复劳动关系。

某单位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和解,不予恢复劳动关系。

三、办案总结

如工会提出通知程序出现瑕疵,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之规定,在起诉前补正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