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某高速公路建设企业在建设高速公路过程中与被征地主体引起了系列因征地拆迁补偿未到位引起纠纷,补征地农民以被占用土地未经合法手续征收、未补偿到位、建设造成其经营鱼池道路被堵无法经营等理由,向某高速公路建设企业主张贴偿、补偿并诉讼至法院。本所接受某高速公路建设企业的委托代理因高速公路建设引起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类案件。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对周围土地的征收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因征地拆迁补偿而引起的纠纷占比较大。但征地拆迁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建设主体只负责在征地后的建设工作,且在高速公路建设着建设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均签订了双业主制协议,协议中对各自分工进行了明确。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不论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的主体均为当地政府,而非高速公路建设部门。故因补征迁主体对此法律意识的缺失往往因起诉主体错误而败诉,且很有可能因此错失向真正主体主张征地补偿的胜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