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某孵化器企业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将孵化器房屋以优惠价格对外出租,并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设置进孵企业优惠政策,如税收达标等可给予一定的减免房屋租金等优惠措施,吸引了一大批创业者前来创业。并与其签定了优惠政策合同及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对企业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给予减免,不符合条件按合同约定补缴租金。由于部分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又不补缴应付租金引起纠纷。本所接受某孵化器企业委托代理系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结果:支持某孵化器企业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本系列案件并非传统意义的租赁合同纠纷,其中包括政策性优惠等信息,是否符合优惠条件须要与区税务、财务等部门取得相应材料,进行核实后确定最终入孵企业应补缴未补缴租赁费用数额。且部分入孵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在未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已自行迁走,也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简易注销的企业,因此被诉主体也是代理该类案件须要前期确定的重点。在经过大量核实工作后,诉至法院并取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