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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在未经B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在以B公司注册商标为商号进行经营,并以注册商标的名义在“快手”、“抖音”、“大众点评”、“美团”等互联网上进行宣传。经B公司实地探查后得知,A公司还将案涉商标突出使用在店内的餐具、调料盒、菜单、店内宣传图片等多种物品上,该行为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极易造成社会大众对经营主体的误认。另外,A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B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宇鹤、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给A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4000元。

(四)案件总结

在本案中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在确认A公司构成侵权的同时,为了使得法官能够充分注意到A公司侵权行为的表象特征,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A公司侵权行为结合相关法律依据逐一列明,使法官对本案中A公司的侵权行为形成清晰的认定,最终作出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