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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哈尔滨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一)案情摘要:潘某某主张因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未予连续记载,故至年满55周岁时,未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故提出给付养老保险费3万余元、医疗保险费赔偿金3万元、给付养老赔偿金人民币16万余元。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哈尔滨某泵业有限公司立即赔偿潘某某养老保险费13704元、被告哈尔滨某泵业有限公司立即赔偿潘某某医疗保险费12000元;三、驳回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哈尔滨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代理二审阶段。

(二)判决结果: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系因哈尔滨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导致潘某某退休待遇损失。潘某某可以通过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确定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的真正原因及责任后,再根据可归责的原因另行主张权利。故将此案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