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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伊春森工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一)案情摘要:刘某某主张,2007年原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停发了刘某某的护理费,在刘某某多年不间断向原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反映情况的前提下,原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于2018年1月为刘某某补发了2007年至2017年12月期间的护理费。故主张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补发相应护理费。

刘某某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伊春森工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代理此案。

(二)判决结果:驳回了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总结:经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自2007年被停发护理费起,其即应知道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损害,但刘某某直至2018年才向单位主张补发护理费,通过仲裁、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刘某某在原审时未举证证实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故原审法院认为其主张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补发相应护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了刘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