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蒋某某因某公司未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起诉某公司并要求某公司的出资人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某公司不服认为其无权在与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直接追加其为被告并承担还款责任。
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党东月、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因某某公司为某公司出资人,与蒋某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无义务承担某公司的债务,也无权追加其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三、办案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某某公司被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执行程序中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某某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款且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和法律规定,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去分析案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部分入手把握案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