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黄某、王某与案外第三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至某银行进行贷款申请,某银行客户经理受理后进行了面签记录工作。2020年6月22日,黄磊、王辉与卖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后,黄某、王某持房屋产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原件至某银行,业务经理核实确认状态正常后与黄某、王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根据黄某、王某委托将款项发放至卖方韩某某账户中。
2020年8月,梁某某向某银行反馈得知,黄某、王某隐瞒梁某某真实出卖人,与案外人合谋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制作虚假房产证,并以韩某某为出卖人,黄某为买受人向某银行申请资金监管和购房贷款,韩某某获得贷款后,未按约定将款项支付给黄某,将款项占为己有。
2020年12月24日,梁某某起诉黄某、王某、某银行,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黄某、王某赔偿违约金、某银行承担补充责任。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谢嘉奕、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驳回了梁某某起诉。
三、办案总结
因本案梁某某已报案,公安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刑事、民事交叉时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刑事案件进展,及时向法院反馈情况,以帮助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本案因涉及刑事,律师代理中积极了解刑事案件进展,从而影响本案结果最终驳回梁某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