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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某小区车库,用地面积4350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该地块建设完毕后,经核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土地出让金5.56万元,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催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一直未进行补缴。后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诉至法院,主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出让金及利息。


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