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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某某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摘要:某某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马某某的厂房和办公用房,马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行政赔偿,马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某某人民政府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二审诉讼。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国家赔偿类案件应当注意,赔偿的范围及损失的确定。在本案中某某政府实施违法行为给马某某的合法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依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某某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马某某的案涉房屋没有任何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属于马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主张赔偿房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建筑材料是房屋的组成部分,某某政府对房屋实施拆除势必对彩钢瓦、装修等建筑材料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案涉房屋被拆除后,某某政府未对被拆除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处理某某承认其找运输车辆将残留的建筑材料进行处理的事实,所以对于某某主张的拆除产生建筑材料损失,某某政府不应当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