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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3日被告通过在线方式向原告申请《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特别提示第一条中注明,“请仔细阅读以下合同文本,特别注意核对一下您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执行方式和浮动比例)、以及您所选定的还款方式是否正确,您在线确认同意后,合同条款将即时生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借款77000元用于住房装修,贷款期限3年,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8.0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12.10合同项下罚息利率为: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合同第八条违约事件8.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第九条约定违约处理9.1.1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12.10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二条合同要素条款12.10合同罚息利率为: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合同第十条费用10.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在该笔贷款即将到期,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马洪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