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哈尔滨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5月3日,即被告应当于2021年5月3日前偿还原告出借的50万元借款。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将5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交付给了被告。但是自2021年5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仅偿还了20万元,仍有30万元借款未予偿还,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吴昊、杨宇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某公司借款 300,000 元;
2.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某公司逾期利息(自2021 年5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实际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一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两次修正,对于修正的部分应正确把握,确保法律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