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8年5月20日,XX银行XX分行与白XX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白XX向XX银行XX分行借款1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期限10年,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同时,借款合同对于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XX银行XX分行与白XX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同时,白XX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XX银行XX分行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白XX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XX银行XX分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追究白XX的违约责任,为此,XX银行XX分行诉至法院。
XX银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武立新律师、孙婷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白XX给付XX银行XX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白XX到期不能清偿的,以白XX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X银行XX分行。
3.案件总结
原告依据借款合同按时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庭审时被告未到庭,法官重点核实了罚息利率、复利利率等问题,并于庭审后一周即下判,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