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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与李X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案情摘要

2014年5月16日,XX银行XX分行与李X菊签订了《X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单元3XX的房产抵押给XX银行XX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23日,XX银行XX分行与李X菊签订了《XX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银哈信字第1412XX号),合同约定:李X菊向XX银行XX分行贷款人民币85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4年5月23日起至2037年5月23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039%,以抵押给XX银行XX分行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5月23日,XX银行XX分行依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李X菊未按照《XX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XX银行XX分行诉至法院。

XX银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孙婷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总结

本案被告未到庭,法官重点核实了银行提供的数额是如何计算的,罚息利率、复利利率等问题。银行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法官的审查重点并不向民间借贷一样放在借款关系是否存在,更多的注意力都放在诉请金额如何组成,故律师在开庭前必须做好准备,要在法官提问时向法官熟练演示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