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1年6月,XX银行XX分行与刘XX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合同约定:刘XX向XX银行XX分行借款27万元用于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路XX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借款期限20年,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同时,借款合同对于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未XX为刘XX丈夫,在共同还款声明处签字确认自愿与借款人共同归还贷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银行XX分行与刘XX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的同时,刘XX以位于XX市XX区XX路XX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XX银行XX分行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刘XX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还款。XX银行XX分行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X银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马洪杰律师、孙婷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刘XX、未XX共同偿还XX银行XX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刘XX、未XX到期不能清偿的,以刘XX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X银行XX分行。
3.案件总结
原告依据借款合同按时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庭审时被告未到庭,法官重点核实了罚息利率、复利等问题,并于庭审后一周即下判,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