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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中石化油库主任,因制止刘某某在工作场所内无理取闹,对王某某实施了拖拽、拉扯等行为,致使刘某某受伤,因此王某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并追求其刑事责任本律所接受委托后,通过证据证明刘某某的伤是陈旧伤,而非王某某的拖拽等行为导致;被害人对于受伤的事实结果也存在过错;王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因此应当免于对其刑事处罚。法院审理阶段中,努力使委托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王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宏达律师(焦自檬律师协助办理)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佳木斯中院判决,王某某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三、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率虽然很低,但可利用无罪辩护为手段使审判机关对委托作出从轻、从宽处罚,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