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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播放音乐,直播平台为何要赔偿?

前言

2018年2月14日,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直播平台用户可以购买虚拟币和礼物进行打赏。直播期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回放观看和分享。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音集协认为斗鱼公司及其主播直播后将该次直播视频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人观看分享的行为,侵害了音集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请求法院判令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600元。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斗鱼公司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开支3200元。一审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而言,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是通知-删除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等网络服务,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

那么本案为何判决斗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约定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解说视频、音频,及与本协议事项相关的任何文字、视频、音频等,以下统称‘直播方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

这里面的所有成果自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斗鱼公司为涉案视频这一成果的权利人,涉案视频存储于斗鱼公司的服务器中,在斗鱼公司的控制下向公众传播,斗鱼公司应当对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斗鱼公司应当对直播及视频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平台上直播及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除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罗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