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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所谓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法》112条规定,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所谓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法》112条规定,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