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实施裁员的法定条件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企业裁员的程序: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裁员的经济补偿
1、裁员有经济补偿金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裁减人员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裁减:
1.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2.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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