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王先生您好: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在此次危险品承运过程中,托运人未充分提示托运的时装中混有危险品,你公司也未尽力检视核实货物真实情况,若发现存在危险品,你公司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对于此次产生的损失,你们双方皆有责任。
其他客户将货物交付你公司托运,与你公司构成托运合同关系,然而你公司却未能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此对此造成的损失,其他客户可基于托运合同向你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有关损失。待你公司赔偿其他客户损失后,可根据你公司与张姓客户过错比例,向张姓客户追偿应当由他承担的那部分比例所对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因你方与张姓客户的共同过失,造成了货物毁损这一侵权结果,你们两方构成共同侵权,基于此,其他客户可同时起诉要求你公司与张姓客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不能一同主张,只能择一起诉。
因此,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检视货物的有关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