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操作:不管什么岗位,入职先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不许去同行,否则就要劳动者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月薪3500元的保安李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他跳槽到另一家保安公司后,被原公司索赔20万元。那么,这种“全员竞业限制”的做法合法吗?
全员竞业限制:公司的霸王条款
对于上面提出的问题,答案是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职责是日常巡逻安保,所在岗位客观上难以知悉、掌握保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保安公司自身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李某不符合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定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自然对他也不产生约束力。据此,仲裁委最终驳回了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结合以上案件,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入职时如果公司要求签竞业协议,先问自己:我的岗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可以拒绝签字;假设迫于压力不得已签了字,那么保留好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等文件,以便被索赔时主张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司的霸王条款。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史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