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执行,执行乱,乱执行。执行问题,因执行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不予执行;或怠于执行,随意搞执行中止;或用债权凭证来替代执行中止,应付债权人,使法院在全国人民面前,威信尽低。这几年,为了摆脱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不满,法院也学精了,一是来个诉讼风险告知书,力图说明当事人如要起诉,到时如执行不了,“空调白判”,休怪法院;二是搞债权凭证,来哄骗、应付债权人,以提高所谓的结案率,减“负”,小“肚”。执行难无非是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有财产,不予执行;第二种是有财产,难以执行;第三种是有财产,但难以找到;第四种是确实无财产,根本无法执行。执行问题其实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本人认为加强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是找出死穴,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捷径之一。
一、发挥律师的调查财产作用。律师不但有调查经验,而且有调查方面的一定权利。律师手中其实掌握着很多财产线索和情报。律师应尽量多地到车管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证券登记机构去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汽车、房地产、公司股东股权、银行开户帐号、股票开户情况等,并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我国将逐渐建立一个公示系统,而且随着实名制及各种诚信公示制度的健全,国家会建立一个强大的财产数据系统,法律人员可以进入该数据库查询。有了这个数据系统后,单凭一个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汽车、公司股东股权、股票等方面的财产状况。如果这套体系建立起来了,律师的作用就会更加明显,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会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二、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即请求法院签发调查令给律师,由律师凭此尚方宝剑去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的调查令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处理并给予司法制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的协助执行作用,在律师原有调查权的基础上赋予其一定的司法保障,这不仅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而且体现出一种积极、务实的办案作风。委托律师调查是弥补人民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委托调查能够切实强化律师依法享有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是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虽然我国律师法及诉讼法都赋予了律师依法调查的权利,但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象却颇为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尚未作出更为明确、刚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实际调查过程中缺乏国家权力的相应支持。毕竟,律师的身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种民间性权利在世俗力量面前往往显得很薄弱,理应有国家法律及相关机构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委托调查制度表面上看是法院为律师授权,实质上还是律师本身固有的调查取证权利的落实和体现。再次,委托调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阻却性障碍,也不必过分担忧其可能带来的某些负面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当然也有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是上银行这样的特殊部门调查,只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手续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遵循合理、适当原则,有关部门就应当予以配合。而且,委托律师调查只是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所实施的系统改进措施中的一项内容,它是与其他执行举措密切配合、共同发挥功效的。至于法院如何防止消极依赖律师调查结果以及律师如何掌控好执行时机等问题,当然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并加强监督的。总的说来,委托调查制度使律师调查权与司法调查权更能有效结合与协调,它所带来的司法改革意义可能远远大于它所能产生的即期效益。前几年上海法院也曾进行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的赏试,社会反响较好。律师有了调查令,法院在执行时,就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三、律师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来解决执行难题。因为执行程序不是审判程序,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更不能更改裁判文书,所以律师要精通法律,敢于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实践中出现的执行法官权力过大,法律又没有设计相关的救济程序,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多有出现。律师也可代表当事人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作出决定。有的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却恶意逃债的,律师要运用这次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有关股东责任规定,揭开公司的面纱,请求法院追究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案件不了了之。
四、执行到期债权。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律师应依法向法院申请通知其债务人,直接向执行申请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其他投资收益或股息分红的,也可执行。
五、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包括商号,字号,域名,电子邮箱,QQ号码等。
六、通过执行威慑机构,将被执行人上网公布。 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症结。最高法院曾考虑出台执行威慑机制。所谓执行威慑机制,就是将全国所有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向社会公布。此信息库将与银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部门、工商部门、出入境部门等部门共享,对于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其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受到一定限制。正是因为“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要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律师通过执行威慑机构,上网公布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被执行人就好象被通缉似的,使被执行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被执行人处处受到监督和制约,浑身不自在。只好乖乖还钱。
七、律师向工商部门,信用征信机构反映,使它们限制被执行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等,并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使被执行人付出不诚信的代价。
八、律师请求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象香港一样,限制被执行人去高档酒家、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禁止被执行人住高档商品房。被执行人不得坐高级轿车及打的等。目前我国虽还没有这种制度,但律师提出这种方案,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去高档酒家、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是可以给予15天以下司法拘留的。
九、通过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这对港澳台,外籍人及一些需经常与外商打交道的被执行人也很有效。
十、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法院由于自身的特殊位置,不便直接向执行申请人建议搞悬赏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律师是中介机构,是法院与执行申请人双方联系的桥梁,所以由律师出面向社会公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十一、申请执行人破产。有些被申请执行人是公司,生产经营都很正常,完全有偿还能力,却总是哭穷,拒不还钱,法院也拿它没办法。对这种公司,要敢于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一旦被宣告破产,该公司就要被法院接管,进行公告和清算,这是这种公司所不愿看到的,用这招,执行就会很顺利。
十二、律师用足用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的刑罚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不如实申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论处。这对于恶意逃债、废债行为都是一种杀手锏。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可以借鉴香港的“钱债监”制度,即用坐牢抵消债务,比如欠债100万抵5年牢等。 因为欠债人坐牢是毕竟一种刑罚,这可敦促被执行人还清债务,解决执行难题。这对那些装穷的老赖富翁很有效。
十三、组建专业的执行律师事务所业务执行部门。执行律师专业分工,有的专门收集案件材料,有的专门负责与执行申请人联系,有的专门调查财产,有的专门负责协助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有的专门负责联系买家来竞买,以实现债权的最大化等。甚至还可考虑学习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搞债权拍卖,股权拍卖,资产处置等。也可搞多方甚至六方执行案件的相互抵消和解等,化解执行链,消化执行团。帮法院解决执行难。
的确没有财产可执行的,这不叫执行难,因为法院完全可以裁定执行终止。有财产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到的才是“执行难”。执行难又主要是调查取证难。被执行人会绞尽脑汁藏匿、转移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玩“猫抓老鼠”的游戏。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财产是迟早可以查出来的。执行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一部分,市场空间巨大。只要律师肯积极介入执行案件,讲究策略,就一定能缓解我国现阶段的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