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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侵犯“清华”商标案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树立裁判权威,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日前,两家出版社因侵犯“清华”驰名商标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
  清华大学是我国的著名高等学府,“清华”是清华大学的简称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1998年,清华大学申请的“清华”商标被核准注册。
  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孙瑞玲主编的《清华幼儿英语》,面向3~7岁幼儿。2005年6月,团结出版社出版了《清华早读》系列幼儿教育用书,还包括教师用书、小字卡以及配套磁带、光盘等。配套磁带和光盘均由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清华早读》(幼儿用书)的封面和第一页中,教师用书的封面、封底和第一页中除书名为“清华早读”外,还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在小字卡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也标有该图标,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以及磁带和光盘上均标明“清华早读”字样,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上还标有“清华”文字和华表等图案的组合图标。2006年第一期的《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期刊上,刊登了《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此外,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还以印刷品的形式发布《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认为,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未经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许可,在《清华早读》图书、光盘、磁带、字卡、教师用书及宣传中,擅自将“清华”名称、“清华”商标在其出版物上作为名称及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2006年9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清华”为驰名商标,以团结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由,判令被告团结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并赔偿原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团结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依执行程序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执行通知》。此后,北京一中院又找到被执行人团结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同时,必须按照判决在《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的行为。
  在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下,两执行人表示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随后,被执行人团结出版社向法院交付案款15万元,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交付案款1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0260元。上述案款30余万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一中院执行庭庭长郭忆滨介绍说,涉及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涉外案件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比如:新东方侵权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揈TS敗⒀芯可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因发行蛇年邮票引发的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纠纷案,其中一方被执行人是国家邮政局;二是被执行人相同的串案或类案较多,比如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权案,案件多达10个;三是执行标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比如在“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中,法院判决皇蓉老妈火锅店停止“皇蓉老妈”标识,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等广告用语,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郭忆滨表示,针对这些特点,北京一中院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注重培养和任用既熟悉审判业务又精通执行业务的高素质执行法官,针对串案和类案,指定一名执行法官集中办理或由一个执行组统一执行,加强指导,整合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的特点,一中院要求执行人员正确理解判决主旨,合理掌握执行尺度,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对无形财产、停止行为的执行,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权益转让及时有效。三是对在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均有协商解决愿望的,一中院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力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据统计,2006年度,北京一中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
   转载自《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