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诉被告谢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月7日,原告订购奔驰小轿车一辆。原告在购买车辆之后给女儿使用。2018年1月13日,原告女儿和被告登记结婚,结婚后在被告的父母家中居住。原告的女儿将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发票等放在该家中。2019年5月,原告女儿回娘家居住并起诉离婚。原告的奔驰车在被告处,被告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将奔驰小汽车及发票、所有权登记证等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分析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官审理及律师调解后,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撤回起诉。
四、办案心得
本案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后,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后联系被告希望其主动履行返还的义务,化干戈为玉帛,后被告主动返还了车辆,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