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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黑龙江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某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情介绍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黑龙江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某学院签订多份《典当合同》,原定被告向原告抵押地块,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12年10月16日,因被告欠付原告巨额借款,故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万元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1422.8万元(共七份合同,暂时计算至2012年8月31日);二、被告支付以上本金的相应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计算至本金偿清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100万元,其他请求不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因双方在多年中签订七份合同,且双方账目往来及其混乱,数额巨大,双方对账过程极为艰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其中部分合同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最终经鉴定确定部分合同所盖印章与被告送检印章不一致,故对被告合同经办人涉嫌伪造印章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八年的诉讼,最终于2020年9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60万元,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办案心得
2012年11月,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了多次庭审,代理律师从案件管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真伪等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抗辩,并结合被告其他案件持续挖掘证据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和主张。通过仔细审查核对双方账目,确定了部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答辩策略,主张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并进行相应举证,对部分合同确定了未签订合同也未收到相应款项的答辩策略,并在庭审中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经审查原件后发现部分合同疑似伪造印章并要求法官扣留原件,最终经鉴定确定部分合同所盖印章与被告送检印章不一致。据此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建议原告撤诉并追究合同经办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迫使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再次变更诉讼请求,认可了我方已经全部偿还部分合同金额,将其余部分合同中实际支付至被告账户的1600万元以不当得利起诉,对剩余支付至第三方的2400万元将通过刑事程序解决。庭审中发现的伪造印章事实为被告举报合同经办人涉嫌伪造印章犯罪提供了证据支持,推动了合同经办人涉嫌伪造印章罪刑事立案。为本案被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降低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