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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2014年7月23日上午,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所主任岳运生律师作为崔永元代理人参加庭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微博言论是否涉及公众人物及公众利益;〔2〕公众人物在发表言论时应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3〕发表言论时是否有恶意;(4)双方言论是否违背了讨论公共话题时应遵循的讨论规则;(5)是否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6)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我所主任岳运生律师作为该案本诉的代理人,围绕该争议焦点,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我方主要认为:崔永元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转基因问题发表微博进行讨论和合理质疑,是为了让公众更多了解转基因的相关知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但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讨论中,方舟子首先发微博攻击崔永元,且用语愈来愈出格,其对该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事件中,崔永元所发微博在讨论公共话题时是负责任的、合理的、非恶意的,具有合理依据且符合常识,其用语既不构成侮辱也不构成诽谤,没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属于言论自由下的合理质疑,不会侵犯方舟子的名誉权,更不会给方舟子造成实质损害。
  在庭审中,方舟子夫妇是否在美国购买房产也成为该案的主要争议事实之一,但方舟子的代理人对该问题拒不回答。经过法庭允许,我方通过主动发问的方式询问方舟子的代理人,关于在美国加州圣地亚哥资产管理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房产文书上的签名是否为方舟子所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主动提示法官: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通过依法及时发问,还原了案件的事实,实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