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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委会诉国务院某局人防工程使用证案

  政府事务部部门案例:
  某小区业委会诉国务院某局人防工程使用证案
  国务院A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证。B公司作为隶属于国资委的中央在京企业,于2003年开发建设了某小区,同时建设了与其配套的地下人防工程。该工程平时作为车库使用。
  2010年,A局就该地下人防工程为B公司颁发了人防工程使用证。该小区业委会因与B公司就该人防工程的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得知A局为B公司颁发了人防工程使用证,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A局为B公司颁发的使用证。
  该案系北京市第一起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的行政诉讼案件,我所律师接受人局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本案中,原告极力主张小区业主系涉案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因此,业主应为人防工程的合法使用权人,A局不应将涉案人防工程使用证颁发给作为开发商的B公司。
  作为被告A局的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依据《人民防空法》及《物权法》的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应为国家所有。另外,《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分摊面积并不包括人防工程,即其并未就涉案人防工程支付任何对价,故不存在对人防工程的投资。没有投资即不能视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小区的B公司。因此,该小区业主并非涉案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不具有该工程的使用收益权,其与涉案人防工程使用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亦认为,该小区业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无法证明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因该类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层出不穷。但关于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多,因此该案的审理结果对于北京市、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