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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政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王有政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杨增辉
  我所律师为原告王有政先生代理此案,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案情简介:原告王有政先生是中国著名人物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陕西省美协常务理事、国家一级美术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984年原,创作的美术作品中国人物画《捏扁食》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第六届全国美术展览铜牌奖,并被收藏于中国美术馆。1985年6月该作品被选入《中国国画展》赴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展出,受到国际同行的高度赞赏。并该作品收录于1993年由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王有政画集》中。该幅画是以原告父母为原形、以一家人和谐生活场景为背景,精心绘制而成的作品。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在全国拥有数十家连锁店,多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诸多荣誉的知名企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稻香村全家棕意的粽子包装盒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捏扁食》,并对作品进行了擅自修改,并以畅销商品外包装的形式,进行大范围的商业使用,原告王有政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王有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庭审实录
  在庭审过程,我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
  1.原告王有政是我国著名的画家,涉案作品《捏扁食》系知名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2.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产品包装盒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作品,并擅自对该作品进行篡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3.被告置国家法律、法规及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屡次将知名作品用作产品的外包装,主观恶意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4.被告应依法对原告作出适当的赔偿。
  被告认为:
  1.被告的包装盒是委托其他第三方制作的,主观上无过错。
  2.被告使用涉案作品使用时间段,且该作品对产品没有起到促销的作用。
  3.被告并未因此而获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侵权成立,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案件评析
  1.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王有政的许可,擅自将王有政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商业宣传,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将作品中的饺子修改成了粽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不同的创作主体同时创作出同一或相似作品的可能行。因此,为了鼓励和保护文学艺术的发展,在司法实务方面,法官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依据的原则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即在相同或相似的两部作品同时出现时,先创作人起诉后创作人或使用人侵犯其著作权时。这时,先创作人应当举证证明后创作人或使用人有接触先创作人作品的可能性,如在本案中,原告王有政完成的作品《捏扁食》早在被告使用之前都己近在全国范围内发表并出版,而且获得了较多的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完成了关于接触的初步举证,法官也会以此推定被告稻香村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2)在完成了关于接触的初步举证后,法官就会对两个作品进行实质性的对比,若涉案两个作品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且这时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的使用事由,法官就会初步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
  2、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成立后,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对于赔礼道歉的适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但根据理论及实务界通行的做法,一般认为只有当有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时(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才会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还应根据侵权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主要由三个,第一,原告能够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时,被告应当按照确定的损失赔偿;第二,若原告的损失无法计算,能够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那么就按确定的被告获利赔偿原告;第三,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都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法官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程度、主观恶意、使用时间等因素,依职权判令被告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