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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颂的《乌苏里船歌》是否侵权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671 添加时间:2006-6-8 21:07:13
  《乌苏里船歌》是一首传唱以久的著名歌曲,歌曲的词作者是郭颂、胡小石,曲作者为郭颂、汪云才。
  2000年9月16日,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乌苏里船歌》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北京北辰购物中心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称:《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歌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作为证据,认为《乌苏里船歌》是根据该民歌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的。而郭颂辩称:《想情郎》是一首赫哲族民间只有四句曲调的低回哀婉的箫曲,而《乌苏里船歌》只使用了原曲调的第一句并在创作中作了很大的发展和升华,且运用西洋手法创作出了A-B-A三部曲式。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鉴定。三位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为:1、《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基于此鉴定结论,法院判决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败诉。由于不服此判决,郭颂及中央电视台均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郭颂已委托我所岳运生律师及笔者作为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此案是《著作权法》颁布后我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二、《乌苏里船歌》是改编还是创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国务院至今尚未制定出相关规定。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涉及的许多问题,诸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认定、谁是权利主体等,由于本身的复杂性,还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有待继续研究探讨。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近十年尚未出台的原因之一。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是法院仍然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乌苏里船歌》为改编,侵犯了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想情郎》的著作权。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不妥之处。下面分别就本案的几个问题提出本人的几点看法。
  一、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首先,法院受理此案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权利人的确定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民族民间文化根植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经过几代甚至几十代的不断创作,逐步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财富,体现出一个民族、一个群体的文化、风格、智慧、感情和艺术造诣。正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上的特殊性,因此,很难把民族民间文化的主体确定给任何一个参与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如果欲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首先就应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具体方式、权利人的确定以及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途径等问题予以明确。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此案显然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
  其次,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赫哲族乡政府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本案中,赫哲族乡政府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理论上讲,赫哲族全体人民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赫哲族乡政府只有获得赫哲族全体人民的授权才有可能代表赫哲族全体人民提起诉讼。
  从民族乡的职能来看,赫哲族乡政府也不能提起本诉。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超出法律授权则为非法,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因此,作为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民族乡人民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执行相关的决议、决定或命令。此外,通过采取各种行政措施,保障本辖区内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或组织的各项权利。而本案中,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成为民事诉讼个案的当事人,显然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二、一审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涉及到音乐方面的专业问题,这又是非专业人士所不能判断的。因此,由专业人士对相关音乐作品进行综合评价及鉴定则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在对一审判决结果起决定作用的鉴定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从而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及公正性。具体表现如下:
  (一) 鉴定主体并非法定的鉴定机构。
  在一审中,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本案所涉相关音乐作品进行了鉴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1991年至今,相关的法规从未出台。同样,法律也未对音乐作品是改编还是创作这一专业问题如何鉴定进行规定。
  从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组成及性质来看,该协会也不适合担当此项鉴定工作。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通过与协会签订合同,授权协会管理其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即可成为协会的会员。协会的所有活动都要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协会有会员和作品资料部、法律许可证部及分配部三个职能部门。协会开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受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从协会的成立宗旨、管理内容及协会的职能部门的设立来看,协会仅仅是一个凭借集体管理的优势,代理著作权人对相关著作权进行保护、代为履行某些相关义务的机构。这样的机构是否能胜任对作品进行学术鉴定以确定是创作还是改编的重任?更何况本案的结果不但关系到其他以民间音乐为素材进行创作的音乐家们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更关系到文艺创作的发展与繁荣的问题。
  (二)三位鉴定人的结构不合理。
  三位鉴定人有中两位侧重于音乐理论研究,另一位侧重于器乐作品的创作。值得注意的是,鉴定人中没有从事声乐作品创作的专家。而音乐正是来源于生活,服务于人民的,来自于声乐作品的创作人士的看法及观点同样重要。因此,不合理的鉴定人员构成势必会导致鉴定结论失之偏颇。
  一审法院认定作品是编曲,其主要依据就是三位音乐界人士的鉴定结论。据此,相关报道中也认为:音乐界有着基本统一的观点,即《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该曲是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的。三位鉴定人的结论并不能代表整个音乐界的普遍意见。鉴定抛开《乌苏里船歌》整体音乐性质不谈,仅就某一部分的旋律与原来的素材进行量上的对比,而未看到质的变化,是极不负责任的。这种风气继续下去,将对整个音乐创作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此外,音乐界也从未举办过相关的鉴定会或讨论会。早在2002年6月18日,即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音乐家协会就此发表了郑重声明,全文如下:
  近年来,因音乐作品的署名问题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最近,有关《乌苏里船歌》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我们认为这是关系到如何理解音乐创作领域继承、发展民族音乐传统的大问题,需要谨慎处理。据了解,音乐界至今尚未有任何学术权威机构对这首歌曲的性质作过鉴定,更未形成过什么基本统一的意见。因此,对于某些媒体的文章中称音乐界有着基本统一的观点,即《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该曲是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 。我们认为是失实的。
  中国音乐家协会
  2002年6月18日
  遗憾的是,法院并未采纳音协的意见。虽然本案只涉及郭颂本人,但却关系到整个音乐创作领域的健康发展及如何理解继承和发展的大问题,学术性很强。法院仅依据几个鉴定人的结论,就轻易做出判决,实为不妥。
  三、《乌苏里船歌》是改编还是创作
  《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曲调是改编作品还是创作作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而作品中独创成分的多少又是认定上述焦点问题的关键。
  2003年1月26日,中国轻音乐学会和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特就《乌苏里船歌》是改编还是创作这一焦点问题组织音乐界的专家从专业角度进行讨论。出席这次继承发展民族民间音乐创作研讨会的专家中不但有音乐理论家,还有音乐作曲家。吴祖强、时乐 、苏夏、杜鸣心、石夫、汪立三、张丕基、徐沛东、胡小石、沈尊光及王羊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另外,赵季平、丁鸣及陈受谦等三位专家提交了书面意见。与会专家经过对涉案相关作品进行研究,共同探讨,认为:《乌苏里船歌》是创作而非改编。
  《乌苏里船歌》的歌曲由三部分构成,前后两部分是相同段落的显示与再现,以渔民的呼喊、赞叹及回声等组成无词歌唱。中部是三段不同歌词但同一曲调重复的乐段。歌曲段落之间及全曲起始和结束另有器乐引子、插句和尾声。第一部分的材料也见于中部不同歌词段落之间,全曲整体可看为再现三部曲式。
  歌曲中部采用了赫哲族民歌《想情郎》曲调片段作为素材,经过加工、变化、发展,配合新的歌词,构成为整首歌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做法在音乐创作中也较常见,据此便将《乌苏里船歌》全曲简单看作为《想情郎》改编曲并不妥当。
  歌曲都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乌苏里船歌》歌词系创作,与《想情郎》无关。《乌苏里船歌》全部曲调大部分都是创作,内容、情调、音乐结构与《想情郎》对照差别很大,性质极不相同。曲调同歌词的结合非常娴熟,不像是翻译歌曲,是用一种情绪、一种语言、一种语式来处理的,是创作,而非填词。而且,词曲关系处理很好,非常吻合。当然作品也的确吸收了某些曲调,但在吸收上也是很有限度的。
  《乌苏里船歌》的A部分自创,B部分非常注意歌词的语式,从歌词里引申出新的曲调,从这点来说,作品应该是创作而非一般的编曲。
  在创作上,《乌苏里船歌》确实存在很多创新,构思,歌词,音乐结构上都有很多创造性。所以作品是作曲而非编曲,作品应该被认为是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民间音乐的优秀成果。
  另外,从国内外音乐创作发展的角度来看,《乌苏里船歌》是创作而非编曲。作曲家贝多芬的第九交响乐《欢乐颂》 采用了法国民歌,还吸收了法国革命歌曲的元素。俄罗斯交响乐之父格林卡取两首民歌为主题写了30多个变奏的《卡玛林斯卡亚幻想曲》。中国作曲家也有类似的典范之作。马可、瞿维、张鲁作曲的《白毛女》歌剧采用河北民歌《小白菜》等作为主题音乐。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是何占豪、陈刚综合了越剧中各派最具感染力的唱腔写成的主题。不久前在北京演出的歌剧《图兰朵》是意大利作曲家普契尼上世纪20年代的作品,其中运用了中国民歌《茉莉花》(他还在歌剧《蝴蝶夫人》中运用了日本曲调),音乐发展得熠熠生辉,光彩夺目,作曲大师神来之笔使人发出由衷的赞叹,令中国观众听起来十分亲切,感到自己民族的音乐底蕴是那么丰厚,深感民族的伟大和荣耀。把民族音乐与现代作曲技法相结合,永远是各国进步作曲家追求、探索的重要目标。
  综上所述,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另外,在实体问题上,也应考虑音乐界专家的权威意见,认定《乌苏里船歌》是创作作品而非编曲。否则,如果此案处理不当,将对整个音乐创作的发展及繁荣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