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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要点全获采纳,当事人终获全案最轻量刑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京**刑初**

承办律师:于洁律师、沈雨晨律师

案件结果: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汪某原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投资公司业务员。该公司在2011年至2022年期间,以投资信托、私募基金为名,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公众签订《资本募集协议》《收益权凭证》等,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亿余元。其中,汪某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

于洁律师、沈雨晨律师担任汪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

律师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家属深入沟通、审阅全部卷宗,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意见及辩护意见,并出庭辩护。

 

 

三、辩护难点与策略

 

检察院指控汪某为团队经理,认定其个人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团队吸收2000余万元,未认定自首情节,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经细致分析,提出四大核心辩护意见:

       1构成自首

  当事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2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外,当事人还在案发前以自有资金持续退赔多名投资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化解;

      3非实际团队经理

  当事人仅为名义经理,未提取团队提成、未行使管理职权,团队吸收金额不应计入其名下;

      4个人投资应予以扣除

  指控吸收金额中包含当事人自身投资部分,应予扣除。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汪某的实际职务为业务员,同时其构成自首,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最终判处:

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判决较量刑建议大幅减轻,汪某也成为本案13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的一位

  

五、办案心得

 

通过参与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办理,我们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工作需要极度细致与耐心。从接受委托开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马虎。在阅卷过程中,要逐字逐句分析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就像在本案中,通过仔细研读到案经过等材料,才成功梳理出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信息。

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也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向他们准确解释案件的走向、可能的法律后果,让他们对案件有清晰的认知;另一方面,也要从他们那里获取更多对辩护有帮助的信息,比如当事人案发前的退赔情况等,这些信息往往是辩护的关键要点。

同时,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要具备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表达能力。将前期准备的辩护意见有条理地呈现给法庭,用专业和理性说服法官采纳我方观点。而且,面对复杂的案情和检方的指控,要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此外,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打击的力度。此类案件涉及众多投资人的利益,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退赔并获得投资人谅解,最终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了充分考虑,体现了法律在惩罚犯罪与化解社会矛盾之间的权衡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于洁、沈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