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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界定校园侵权责任 守护未成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29月,我方当事人A(一名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放学排队期间,被同班同学B从背后用双臂压倒在地,头部磕碰地面。事发后,A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初期就医未能确诊。

约一个月后,A病情急剧恶化,最终确诊为因外伤导致的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并引发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静脉窦血栓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经历了多次住院和一次鼻漏修补手术,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事故发生后,直接侵权人B的监护人试图以A特殊体质”“既往病史等为由推卸责任,而学校方则主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拒绝赔偿。面对近百万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损失,各方责任难以厘清,赔偿事宜陷入困境。

 

二、案件焦点与法律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因果关系认定:B的推倒行为与A所患的多处严重伤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既往病史是否可以减轻侵权方责任?

2.责任主体划分: 学校在事发时未及时送医、未在走廊安排老师值守,是否构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3.损失范围确定: 在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其主张的巨额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多项间接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三、代理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原告A的代理人,我们针对案件难点,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1.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直接因果关系:面对被告方提出的原告自身体质问题,我们成功申请原告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当庭明确阐述了原告的伤情经过较轻的外力就可能造成等专业医学观点,并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既往病史与本次伤情无关。此举极大地增强了法官对因果关系的内心确信,有效驳斥了对方试图减轻责任的抗辩。

2.依据过错原则明确侵权责任归属: 我方强调,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B背后的突然压覆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定B及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有理有据主张损失,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对于各项诉讼请求,我们进行了精细化梳理和举证。虽然法院基于证据规则对护理费、律师费等项目进行了酌定或未予支持,但我们核心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项目均得到全额或高额支持。尤为关键的是,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未构成伤残的案件中殊为不易,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遭受严重身心创伤的人文关怀。同时,为弥补学业耽误所主张的补课费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裁判与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B的侵权行为与A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时老师正在教室内组织学生放学,无法兼顾教室外走廊内的情况,该辩解符合小学教学的实际客观情况,A的病情不易被快速诊断,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事后初步处理等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方向我方当事人A赔偿医疗费112269.82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护理用品费22.5元、补课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53 892.32元(已支付3836.14元)。

 

五、案例启示

在校园侵权中,行为人的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石

在涉及复杂医学专业问题的案件中,巧妙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有效破解因果关系难题,为法官裁判提供坚实的专业支撑。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有力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未来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李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