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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停贷!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这一点不注意可能“钱房两空”!

一、案例背景

本案为两起关联诉讼,围绕原告周某与被告哈尔滨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展开,光大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1商铺案

周某购买2套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光大银行及案外人办理按揭贷款。后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诉请解除两份合同,要求退房款、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并主张由银行免除其剩余还款责任。

      2住宅案

周某另购1套住宅,同样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此次以“未办产权登记、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提出相同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她曾就该房屋起诉解除合同,已被法院驳回。

两案中,周某均试图通过解除购房合同,一并甩掉银行贷款还款义务,光大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积极参与诉讼。

 

二、银行方代理思路

作为光大银行的代理律师,核心目标是维护金融债权,确保贷款合同效力不被不当解除。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展开:

      1 坚持合同有效性

《个人贷款合同》系各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银行已依约放款,无任何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

      2指出程序瑕疵

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为周某与案外人李某,二人系共同借款人。周某单方起诉解除合同,未列李某为当事人,属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程序不合法

      3厘清法律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虽有关联,但不相互依附。前者纠纷不能成为解除后者、免除还款义务的理由。

     4 反驳不合理诉求

周某要求开发商代其向银行偿还贷款,实质是单方转移自身还款责任,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5强化证据支撑

提交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明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在履行中

 

三、仲裁过程与结果

      1审理过程

光大银行及时应诉,提交关键证据,并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独立性”“共同借款人缺失”等核心问题展开辩论,强调两类合同应分别审理,银行债权应受保护。

      2判决结果

法院两案均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 

  《个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周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影响贷款合同的独立效力。

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承担,光大银行债权得到维护。

 

四、案件启示

      1对银行与金融机构:

本案确立了金融借款合同的独立性原则,防止购房者通过解除买卖合同变相逃废债,为金融债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2对购房者:

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还款是独立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商品房交易出现问题就单方面停止还贷,否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3对司法实践:

清晰界定了两类合同纠纷应分别审理,不互相牵连,为处理类似关联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思路。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分所  王恺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