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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臂男婴将北京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北京某女士曾经4次怀孕均告失败,前两次不明原因流产,后两次胎死腹中。2005年11月第五次怀孕后一家人既高兴又紧张,担心胎儿发育不好出现畸形。为了能生一个健康的孩子,某女士在北京某医院先后进行了7次产前B超检查,其中4次是彩超检查,均被告知胎儿发育正常。2006年7月7日孩子出生后却发现没有左臂。经协商无果,某女士及其丈夫以独臂儿子的名义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达百万元,该案引起社会的关注。
医院辩解,四肢长骨不是产前B超必须检查的项目,而且B超检查结果受到胎儿在子宫中运动等因素影响,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出现误差是正常的。而且男婴独臂的损害后果也不是医院造成的,是先天性畸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2004年4月8日出台的《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产前B超检查应当包括:胎儿四肢长骨、测量股骨长(FL)、肱骨长(HL)、观察尺骨、桡骨和胫骨、腓骨。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中明确规定:产前B超检查包含对四肢长骨的检查测量。
结合本案,本律师认为,某女士为存在高危因素的孕妇,医院应当为其进行全面系统的B超检查,以排除胎儿肢体畸形。但医院违反产前B超检查规范,存在医疗过错,7次B超检查均未发现胎儿左臂缺失,使孕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生育选择,侵犯了某女士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残疾婴儿的出生,给某女士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孩子一生都要承受残疾带来的巨大痛苦。对此,该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