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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重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人赵XX获无罪释放案

云南重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人赵XX获无罪释放案

案件事实:
云南省红河自治州XX县是生产豆腐干的著名之乡。因其良好的气候条件,所加工的豆腐干深受人们的喜爱,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豆制品业已成为当地财税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也引来各地的投资者。黑龙江省的赵XX,就是投资者之一。因其精湛的技术和诚信的经营理念,加之家乡得天独厚的优质大豆资源,使其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当地有名的豆制品企业。2007年4月,赵XX确被云南省XX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拘留,生产工具被封,企业被迫停产。此案在当地产生了重大影响,云南省及自治州有关部门也介入了案件的调查工作。
2007年4月,赵XX的亲属慕名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二部部长赵学强律师,接受聘请担任了赵洪彬的律师。接受委托后,赵学强律师到XX县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XX,向办案机关提出了赵XX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律师意见。2007年6月11日,赵学强律师又向办案机关发出了《关于赵XX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的意见函》,再次重申赵XX不构成犯罪,应尽早结案的意见。
案件结果:
2007年8月,云南省XX县公安局做出了赵XX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关于赵XX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意见
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学强,是贵局承办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犯罪嫌疑人赵XX的律师。非常感谢贵局对律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根据案件情况和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赵XX采取取保候审。为协助贵局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尽快使企业恢复生产,现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及律师调查了解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考虑。
1、认定犯罪嫌疑人赵XX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证据不足。本案赵XX是否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关键是涉案食品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质(甲醛次硫酸钠二氧化硫)。根据律师了解,云南省质检监督局食品检测中心于2007年4月17日,依法对在XX县XX豆制品厂仓库提取的涉案豆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两种化学成份均未检出(甲醛次硫酸钠二氧化硫)。本律师认为,云南省质监局是食品安全检测的主管机关,食品检测中心是其职能部门,是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检测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成为定案的依据。据此结论,犯罪嫌疑人赵XX生产的涉案食品不是有毒食品,故不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2、诚请公安机关早日结案,以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如省质量监督局食品检测中心鉴定结果属实,希望贵局尽快结案,以利于企业开展对外营销活动。XX豆制品厂是云南对外招商的企业,是当地规模较大的豆制品加工企业,也是地方财税的支柱企业,因涉案问题,已使企业停产,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现正在恢复生产,但由于赵XX被取保候审,外出商务活动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
本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为,无任何异议,对公安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对赵XX取保候审,表示感谢,希望贵局认真听取以上意见,尽快结案,依法解除对赵XX的审查。
此致
云南省红河州XX县公安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学强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