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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李某1以及其他多名成员在各地设立非法机构,大肆发展“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某1在吉林长春编造出所谓“法轮功”后,于1992年流窜来京,以“传功”、“讲法”为名,网罗门徒,筹划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非法获知有关部门调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况后,极为不满,无视国家法律,先后在多个城市组织、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示威,聚众攻击多家媒体,且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

李某1伙同李某等人宣扬李某1的迷信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误他人,诱人受骗上当。李某1的迷信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截至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为对抗政府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法轮功”邪教组织成立后,李某1及李某等人唯恐政府查处,千方百计地获取国家秘密。199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分别从李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1份;从王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20份;从纪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机密、秘密级文件4份;从姚某家中搜查出其非法获取的载有国家绝密级文件内容的打印件2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李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应数罪并罚。

李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郑兵律师作为李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李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采纳辩护人主张,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