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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杨某贪污、伪造公司印章案

一、案情简介

杨某担任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广告公司下属单位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杨某主动找到某银行分行徐某,让其起诉某广告公司,以便用某广告公司要拆迁的平房偿还贷款。某银行分行遂起诉,法院判决此房屋产权归银行分行所有,但杨某一直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杨某以此骗取改制后广告公司职工信任。后该房屋拆迁,杨某指使季某私刻某建筑公司的印章,并伪造建筑公司和其投资成立的某电脑科技公司联合开发的协议,以此将回迁房落户到其投资公司的名下。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杨某犯贪污、伪造公司印章罪,认为杨某目无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应以贪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数罪并罚。

杨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作为杨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杨某不构成贪污罪,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采纳辩护人主张,认为杨某贪污罪证据不足。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