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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诉丛某受贿案

一、案情简介

1997年初至2000年6月,丛某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丛某2、李某1、李某2、王某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四人钱款。1996年初,丛某认识了殷某1,二人交往频繁。1998年1月,经与丛某商议,殷某1、殷某2成立了龙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殷某1。1997年7月至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丛某接受盛康公司董事长丛某2的请托,要求国投公司总经理程某支持丛某2,使丛某2以福建中盛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国投公司借贷的300万美元贷款得以展期;让徐某与时任沧州市委书记的薄某联系,关照盛康公司在沧州盛沧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之事,后丛某2顺利将该股份转让。期间,丛某以急用钱等理由,多次向丛某2索要钱款,从某2让其弟丛某3先后给从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丛某2给丛某美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201.82万元),丛某均交给殷某1。殷某1将其中美元2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王府饭店分理处。

1998年下半年和2000年5月,被告人丛某接受宇通公司总经理李某1的请托,联系天同集团公司为宇通公司贷款作担保,并先后找建行河北分行行长李某3、杜某,要求对宇通公司贷款事项给予关照,后宇通公司从该行取得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让秘书赵某联系,开元房地产公司借给宇通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期间,丛某以朋友的公司急需资金和维修太庙为由,先后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现金50万元、两张转账支票计人民币500万元,均交给殷某1。殷某1将人民币现金50万元用于购买翡翠观音摆件、景泰蓝工艺品等,并按丛某的授意将两张支票中的200万元转入龙吟公司、300万元转入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1997年4月至199年10月,从某接受秦龙公司总经理李某2的请托,指示秦皇岛市副市长菅某、黄某协调解决了该市海滨林场拖欠李某2承包费纠纷;联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为李某2承建蒙古国达尔汉至额尔登特公路工程出具金额为美元74万元的设备预付款保函。1997年8月,丛某以借款为由向李某2索要人民币50万元,交给殷某1,用于购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住房,供其与殷某1使用。此后,丛某对李某2称,该款算作李做善事捐款。1997年和1998年,丛某曾两次出国考察,行前收受李某2给予的美元共计3000元(折合人民币2.42409万元)。

1997年初,丛某接受深圳北事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帮助王某在河北省推销汽车尾气净化装置。丛某让徐某与唐山市市长张某联系,使该装置在唐山市得以推销。1998年初,丛某为在其住房内安装空调,让徐某找王某要款,徐某用从王某处要来的人民币3.8243万元为丛某家中购买空调及家具。1998年5月丛某出国考察前收受王某送给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0726万元);1999年3月和2000年2月,丛某在北京中苑宾馆、北京河北宾馆分两次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00年6月中旬,丛某以有急事为由向王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上述款项,丛某均交给殷某1。综上,丛某共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723.8243万元、美元26.3万元(折合人民币212.31669万元),共计人民币936.14099万元。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丛某犯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从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某不服提出上诉。

丛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田爱京律师作为丛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丛某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936.1409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丛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上诉人丛某能够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被追缴及本案的其他情节,一审判决以丛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丛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