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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某食品公司及费某、夏某、吴某、岳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间,某食品公司委托某公司和其总公司代理进口奶酪、黄油、橄榄油、薯条、腌制食品、麦片、矿泉水等货物。在进行货物进口业务过程中,某食品公司在收到国外供货商提供的真实发票等单据后,其公司总经理费某和其公司采购员夏某、吴某、岳某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某公司和其总公司代理进口。其后,某总公司以伪造单据、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通过其他外贸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税款928万余元人民币。2004年4月某食品公司及四被告人向天津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某食品公司、费某、夏某、吴某、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04年12月18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费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杜永浩律师作为费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某食品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费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夏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采纳辩护人主张,费某自首后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