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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某建筑公司及张某单位行贿案

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为能够承接某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并获取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时任某公司董事长的毕某提出请托后,毕某通过向工程负责人员打招呼或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干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等方式,使某建筑公司先后承揽到某公司所属的京沈高速公路房建附属设施、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某服务区服务楼、北京市六环路某管理中心等工程修建业务。为对毕某表示感谢,张某从某建筑公司提取现金兑换美元后,分别于2001年7月及2003年7月,直接或通过王某(已被判刑)给予毕某共计美元28.1万余元(折合人民币23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上缴国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某建筑公司及张某犯单位行贿罪,认为某建筑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建筑公司和张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杜永浩律师作为某建筑公司辩护人,岳成律师、王惠萍律师作为张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某建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采纳辩护人主张,张某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且赃款已被追缴,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