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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某集团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8年7月,马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同时签署了《委托装修确认书》,确认书附件《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明确了装修标准。合同签订后,马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9年11月底,被马某前往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众多质量问题,包括地面不平、墙面不平、多处水管漏水、客厅墙面线头外漏等,楼高不足,被告承诺整改。后期A公司向马某提交了一套《1501房精装施工蓝图》、《105户型投标报价汇总表》,承诺按其完成精装标准交付。但整改和重新装修却迟迟未能启动,故马某起诉主张A公司按照其承诺装修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楼高差违约金。

马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谭思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2021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9279.80元;二、被告A公司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层高差异损失36927.98 元;三、被告A公司应按照《委托装修确认书》附件1《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红沙某湾G2-1地块8号楼某单元某号房进行装修。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房自2019年12月1日起每日按照房屋总价万分之3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至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之日止。但是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约定“出卖人就该房屋买卖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缺陷等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该房屋合同总价的10%为限”。法院据此判决A公司仅承担房价总额10%的违约金,未按照逾期日期计算违约金。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的约定属于单方限制买方权利、减轻卖方责任的约定,补充协议并没有关于“若买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以房屋总价10%为限”的对等约定。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出卖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故补充协议对买方不具有约束力,A公司仍应按照主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