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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10 名某小区业主诉海南某物业服务A公司、 B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关于朱某等10 名某小区业主诉海南某物业服务A公司、B公司以及第三人C等十二家经营者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某小区4、5、6号楼架空层为业主共有区域(架空层建筑面积12760.25平方米),但已被两公司擅自占用、改装成经营用房,并对外出租,本案所列的第三人即为部分承租人。两公司擅自改变业主共有的架空层区域的功能,已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又拒不公开收益和使用情况,业主起诉要求要求行使知情权。

朱某等10名某小区业主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谭思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2021年9月17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271 民初D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某物业服务A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公布从2017 年12 月27 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某小区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公开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二、被告海南某物业服务A公司向9 名原告公布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某小区4、5、6 号楼架空层不计容建筑面积12760.25 平方米部分的使用、收益和支出情况,并公开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三、被告海南某物业服务A公司向9名原告公布从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某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三、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布业主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物业服务收益情况,而被告在业主已经多次要求公布的情况下,至今未公布的行为明显违法。所以法院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