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0年6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结构观光电梯井道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8000元,合同签署后15天内支付电梯井道合同总价的30%,底坑施工完后3天内支付电梯井道钢结构施工费、材料费、脚手架搭建费等合同总价的45%,井道钢结构完工后3天内支付合同总款的25%。工程完工后,B公司已支付49800元,剩余尾款24600元尚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井道钢结构完工后3天内支付尾款,经A公司多次催要都未能付款。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尾款24600元及利息。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谭思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2021 年12 月20 日,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建筑工程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剩余工程款19500 元为基数自2021 年11 月9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三、心得体会
本案原告诉求未能完全得到法院支持,系因为原告曾向被告发送核对单,表示被告已付工程款54900元,未付工程款19500元,被告将该核对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庭审时原告认为当时系统计错误,起诉时才发现已付款多统计5100元,但被告庭审表示5100元系现金支付,原告已经收款所以才会出具核对单,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所以法院确认未付款为19500元。该案提示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对于来往函件一定要细致审核,不能有误,否则诉讼时可能作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结果不能全部胜诉。